深圳房屋这样分隔出租或被罚10万元
2018-01-04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近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发生过老旧房屋坍塌伤人事件,连续两年的深圳两会涉及房屋安全(含建筑幕墙)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多达十余件。1月3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由深圳市住建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提出,业主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而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中小学校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建筑也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各界可于1月22日前反馈意见。
近60万既有房屋建筑几乎零监管
深圳市住建局称,深圳建成投入使用房屋数量十分巨大。据市房屋电子地图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深圳有房屋建筑共计约59.9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0.15亿平方米。
一方面,由于早期房屋建设标准偏低,产权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破坏主体承重结构,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缺失等诸多因素造成长期养护不足,导致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面临考验。另一方面,深圳居民房屋使用安全观念比较落后,“社会普遍缺乏房屋使用安全的一般常识。‘重建设、轻维护’仍在现阶段城市建设管理中占据主导。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也基本停留在‘重治危、轻防危’的被动管理阶段。”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城市由建设发展期向建成维护期逐步转变过程中,保障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是深圳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房屋安全的规定较简单且分散,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南京、杭州等城市均已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深圳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已存在一定差距。”该负责人坦言,当下深圳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既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全市除宝安区设立“危房科”外,其余9个区均未设立专职科室,监管力量几乎为零,亟须尽快完善该领域立法。
不得私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记者注意到,《规定》拟将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深圳辖区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过程安全,且限定为房屋结构安全”。这意味着,重点是突出房屋的技术属性,淡化了房屋合法性问题,将违法建筑安全也全面纳管。同时,侧重建成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管理,这又区别于在建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及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
《规定》还明确了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即拟将房屋所有权人定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由其当事人或管理人承担主体责任。在房屋安全使用上,体现了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规定》要求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修缮和检测鉴定,并列举了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性行为,包括不得擅自实施“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以及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等。
“对于房屋修缮、改造和装饰装修等可能涉及结构安全的行为,要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该负责人表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擅自做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将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治理、解危,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住宅等二层以上不得用玻璃幕墙
《规定》还将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为“无危险构件,房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B级为“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C级为“局部危房”;D级为“整栋危房”。其中,被划分为C类和D类的均属于危险房屋,此类房屋将被“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拒不检测鉴定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安全公共需要组织强制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负责人强调,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深圳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规定》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突出其重要性。《规定》拟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青少年宫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害事故。
此外,结合深圳“强区放权”改革,《规定》授权区主管部门(部分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职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企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实行查处。《规定》还提高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幅度,对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属个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属法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种方式提意见
一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hailj@fzb.sz.gov.cn
四 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