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将单一资管或信托持有上市险企股票上限或降至5%
2017-07-20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郭家轩)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7月20日,保监会对修改完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征求建议稿称,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而在2016年12月19日的征求意见稿中,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即持股比例不足10%。
此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此外,陈文辉在多个场合批评个别保险公司在股东层面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如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他表示,在上述情形下,个别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进一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本次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拟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四大类。
其中,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去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控制类股东做出了严格要求,即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