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近日发布公证执业五不准 精准打击炒房行为
2017-08-25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近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五不准”针对不动产方面,特别提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而全项委托公证以及担保委托公证,在炒房套路中被频繁使用。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公证执业“五不准”将拆穿炒房客套路,杜绝炒房客。
记者昨日从禅城、南海司法局了解到,8月14日起,这两个区域已经落地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利用委托炒房的现象将得到遏制。
8月14日起,禅城和南海已落地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
政策:司法部发布“五不准”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旨在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对此,房地产业内人士均认为,“五不准”中有两个“不准”指向了不动产的处分,可以精准地打击炒房客行为。
其一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其二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意义:精准打击炒房客
在“五不准”中,涉及不动产处分的主要是不办理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以及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等。在这些条款中,虽然明确表示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但对炒房者而言,仍可通过多跑几个公证机构的方式集齐涉及出售、租赁、抵押等几项重要处分权。所以,这一项或许并不能真正杜绝炒房行为。
那么,为什么又说“五不准”在关于不动产处分方面的规定可以精准打击炒房客呢?
在炒房客通常的套路中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 “借名买房”,另一个就是交易过程中的 “A、B、C”单。所谓“借名买房”,即购房者甲实际上没有购房资格,而乙却有购房资格,于是,甲用乙的名义买房,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乙名下房产的全权处理权。因此,在有楼盘开盘之时,有时候会碰到有人拿着好几张身份证购买房产,这就是所谓的“炒家”。
炒家“借名买房”之后,接下来就是为获利做出“A、B、C”单。去年5月,王先生在中介公司挂牌了一套大沥盐步的住宅。炒房客司徒先生通过该中介,看上了这套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与王先生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很快,司徒先生找到了下家蓝小姐。蓝小姐愿意用45万买下王先生的房子,其中,给予炒家司徒先生4万元的转让费。在这个案例中,司徒先生要求所有交易由其全权代理,不管是定金和购房款都过司徒先生的手,不允许王先生参与。这就是典型的“A、B、C单”套路。炒家司徒先生充当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中间人”,他在原始房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再卖给买方,实现转手获利。
司徒先生如何代替王先生卖房?这是因为司徒先生跟王先生办理了全权委托,并进行了全权委托的公证。这个过程中,买方的房款全部交给“中间人”也就是炒家,这就让炒家或者是一些炒家的“同伙”中介,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因此,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不能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可以说是精准地打击了炒房行为。
最新:
8月14日起禅南两区执行
纵观2016年,佛山的外来置业力量自西向东渗透,主要分布在里水、大沥、桂城、石湾、陈村等区域。但这种情况随后发生了变化。
今年佛山两度加码限购,截至今年6月底,去年最受外来置业者青睐的里水以及同样是限购区域的桂城的外来购房者比例明显降低。
佛山的限购在为市场适当降温的同时,也为炒房客在限购区炒房设置了障碍,更加规范了市场的发展。记者从南海公证处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至今,南海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2069项,其中有八成以上都涉及不动产的委托。
据悉,禅城、南海公证处已于8月14日落实“五不准”。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五不准”的落地,炒房投资行为将受到遏制。
提醒:警惕有人“钻空子”
很多时候炒家是以刚需客的身份购房,经常一次性付款,很少按揭,同时会要求将房屋过户手续等事宜全权委托给自己。“买家当时说自己到佛山来工作,急着找房子住,手上资金比较宽裕,可以一次性支付,我想着可以立即收到全款,就以低于市场价1000元/平方米成交了;但后来中介私下透露给我说对方是炒家。”陆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买家也要求办理了全权委托,过户一个月后,陆先生发现曾经售出的房子再次在中介出现,但售价已比陆先生的卖价高了20万元。
作为卖方如果不想吃亏,就一定要多个“心眼”:注意合同中的“公证”等字眼的条款。对方有可能会说自己没购房名额,或者是帮父母、子女购买等等,要求做委托公证来迷惑卖方。这个时候,卖方不要轻易做出笼统的“处分权、处分、处置”等概括性字眼的委托,而是要将委托具体到某一项权利,如出售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公证委托的时间期限,不要无期限或者长时间委托。
随着“五不准”的落地,卖家要利用“五不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亲自收房款,炒房客也会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所以只要坚持不委托“代收售房款”这一条,炒家也没辙。而且卖家保持有“撤销委托”的权利,当发现不妥之时,可马上撤销委托,立即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