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建住宅区 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2018-06-26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金羊网讯记者张闻报道:近日,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示《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办法》显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办法》显示,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宅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单位等。
在基础教育设施的专项规划编制上,各区教育负责牵头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规划应对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其草案需对社会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国土部门应将教育、城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移交标准等要求,在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中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拟出让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土地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条件,确定规划条件前,应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专规规划的要求,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确定教育人口统筹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宅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教育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
在配套教育设施的标准上,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千人指标应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的要求,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和配置要求等应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
在竣工验收上,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住宅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进行动态监管。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区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利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对开发企业的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移交行为进行监督,将住宅区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筹并交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配建教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属地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
本次《办法》公示时间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市民可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联系人及电话:刘小姐82281552),或发电子邮件至邮箱397047014@qq.com、发传真至0757-82285525、寄信件至“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室”,邮编: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