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消委会签署《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 向市消委会投诉
2018-04-13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珠江时报讯(通讯员/杨莉萍)记者昨日从市消委会获悉,未来三年,佛山市民在佛山以外、粤港澳大湾区以内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既可向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4月10日,佛山等珠三角九市的消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签署为期三年的《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该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有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九个城市及两个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在跨境、异地维权方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为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促进粤港澳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互联互通提供消费环境保障。
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内容,佛山市民在佛山以外、粤港澳大湾区以内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既可向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选择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的,若投诉符合条件,佛山市消委会将及时向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转移投诉情况,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调查,再将有关处理结果或意见转告消费者。
此外,合作备忘录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群与葡萄牙消保组织投诉个案的转办平台,并制订细则定出转介与处理双方投诉个案的原则与操作机制,凸显澳门搭建“一个平台”的独特优势。这就意味着,佛山市民在葡萄牙共和国(购买地)发生消费纠纷,也可由佛山市消委会通过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转交。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地(购买地)在广东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地)在港澳地区的,分别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