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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屋安全责任该由谁承担?深圳将举行听证会

2018-03-30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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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屋安全责任该由谁承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是否合理?如何加强危房监管?”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全国多个城市均发生了老旧房屋坍塌伤人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3月29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该办将于4月10日14:30—17:00,通过微信平台对市住建局起草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深圳建成投入使用房屋数量十分巨大,市房屋电子地图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深圳有房屋建筑共计约59.9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0.15亿平方米。但由于早期房屋建设标准偏低,产权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破坏主体承重结构,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缺失等诸多因素造成长期养护不足,导致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面临考验。

  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对于房屋安全的规定较简单且分散,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城市均已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深圳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已存在一定差距。“当下深圳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既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全市除宝安区设立‘危房科’外,其余9区均未设立专职科室,监管力量几乎为零,亟须尽快完善该领域立法。”深圳市住建局方面透露。

  为让此次立法更有实操性,此次听证会将主要针对《规定》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有意参加听证的市民,可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并于2018年4月8日24:00前通过公众号底部菜单“互动交流”——“微信立法听证”报名参与听证。

  四大听证议题

  议题一

  如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合法建筑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有何不同?

  《规定》首次明确了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即拟将房屋所有权人定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后两者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规定或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由其当事人或管理人承担主体责任。

  议题二

  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应承担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规定》对上述角色都提出了承担义务,其中拟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在房屋修缮、改造及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以及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等责任。

  《规定》还列举了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性行为,包括不得擅自实施“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以及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等。

  议题三

  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是否合适?

  《规定》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由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列入鉴定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议题四

  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

  《规定》称,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则应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技术措施、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治理、解危。

  利害关系人在相邻房屋出现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自身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造成安全隐患的第三方责任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对方拒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报、投诉。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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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玮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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