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文规范网贷机构业务活动 重申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2018-03-01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为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28日,广东省金融办联合广东银监局等多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并再度重申“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落实银行资金存管”等要求。对该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强化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
28日,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此份文件中,着重强调了《暂行办法》与整改验收及备案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对于后续机构的日常监管,应还会发布相关的管理办法。”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
通知提出,要强化网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
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通知要求坚持穿透式监管。对于《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点把握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专注主业等原则,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不留监管盲区。
在《暂行办法》基础之上,通知还结合广东实际,新增了多项管理措施,如: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手段,建立风险监测平台,加强失信约束惩戒,强调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
鼓励存管银行实现属地化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校园贷业务也再次被提及。
通知要求,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本次通知还要求落实银行资金存管问题。通知指出,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同时,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记者了解到,在2017年12月网贷整治办下发了P2P整改验收的通知之后,各地陆续下发了具体的网贷备案细则,其中也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细则作了说明。目前来看,上海的网贷资金存管要求依旧最为严格,由“经营实体属地化”变为“存管账户属地化”,且要求平台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如江西、新疆等地,则对银行存管的要求较松。
明确职责分工及属地责任
此次通知也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其中,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贷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银监部门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另外,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犯罪。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登记注册网贷机构,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同时通知强调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通知还要求定期报送监管情况。如: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年度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本省网贷机构监管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强化对跨区域经营机构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贷机构,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时,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对于违规经营机构,比如对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通知指出,将综合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轻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