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宅未售车位不出租 最高可罚50万
2017-12-28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对有些发展商出狠招
住宅停车收费有望实行政府指导价了!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与四审稿相比,表决稿有两个重磅变化:一方面,条例明确,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另一方面,为防止有些开发商对住宅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条例新增规定,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开发商应当予以出租,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
沈逸云
住宅停车收费 或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据悉,自2016年10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后更名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8月、10月、12月对该法规案进行了四次审议。
住宅停车收费和管理是本次立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州作为广东省省会和国家重要中心城市,辐射带动珠三角城市群发展,面临巨大的交通压力和停车压力。广州市住宅停车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自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出现了不少矛盾和纠纷。鉴于国家发改委坚持实行市场调节价,广州市目前只能通过制定议价规则进行管理,同时基于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回应市民群众的关切,法规有必要为住宅停车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空间。
因此,在此次表决稿中,增加了“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不排除今后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再次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有空余的车位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此前的草案中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市住建委认为,实践中出现建设单位对住宅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建议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应当予以出租,并设定相应的处罚。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也明确,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