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减负!江门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最低可降至0.48%
2017-12-22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近日,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2号),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2018年1月1日起,江门市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分为0.48%、0.64%和0.8%三个档次。
目前,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5342元。基准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为0.8%,个人缴费费率为0.2%。
而实行浮动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比值,江门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分别设定0.48%、0.64%和0.8%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每年的12月底前,在江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缴费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缴费费率为0.8%。
二、每年的12月底前,在江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用人单位(包括年度新增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公示确定后,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经公示后确定的费率收取年度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