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个人乱扔垃圾拟最高罚200元
2017-11-01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东江时报》记者冯丽均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的,处50元罚款;乱扔乱倒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昨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东时记者留意到,二审稿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相比一审稿,增加了一章,即将原第三章“保护与管理”分开独立成章,增加了“利用”的内容,从而体现条例对风景名胜资源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
名称改为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审稿将原来的 《惠州市罗浮山保护条例》修改为《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瑾作修改报告时称,修改基于3方面的考虑:一是罗浮山作为地理概念的具体范围缺乏明确法定依据,名称与条文法规不相符,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容易造成混淆。
二是罗浮山区域内的管理主体众多,但没有一个是“罗浮山”的法定管理主体,在条例适用的空间范围内,惟有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着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管理的法定职责,为确保法规出台后顺利实施,必须依托风景名胜区来开展立法工作。三是条例名称中“保护”无法涵盖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等事项,将其删除能避免规范事项的以偏概全,又与上位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对应。
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细化
二审稿对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细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同时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修改后,有十三类行为被明确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除了开山、采石、开矿等,还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建筑物;禁止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野炊、放孔明灯,攀折林木花草、打猎、捕捉野生动物,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危害生态系统的支票物;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等。
同时,为了加强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明确的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二审稿规定建立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将符合条件的保护对象纳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规范民宿和餐饮经营
二审稿从鼓励、规范风景名胜区有周边民宿和餐饮业的角度出发,规定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当地基层组织、村(居)民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民宿和餐饮,但对加强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规定,如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饮食、商业、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且不得有虚假宣传、哄抬物价、欺诈或者强迫消费等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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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就高不就低”
二审稿对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细化,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
●施工破坏了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刻划涂污的,将被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乱扔乱倒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野炊、放孔明灯或在森林防火区和禁火区内燃香、烧纸、点烛、吸烟、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大类资源建立保护档案
二审稿提出,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
1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飞龙泉、水帘洞、黄龙瀑布、双石楼等自然景观;
2冲虚古观、酥醪观、华首台、南楼寺、摩崖石刻、葛洪博物馆、稚川丹灶、洗药池等人文景观;
3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4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冯丽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