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最严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可3倍索赔
2017-10-10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深圳拟设立市长知识产权保护奖,并将在建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制度、打击海外侵权违法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予以创新性规定。这是记者从10月9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的。
为提高经济特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深圳力争到202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1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无法满足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是深圳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的保障。早在2008年4月1日,深圳就率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起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管委坦言,随着时代的发展,《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无法与当前深圳的创新实力相匹配。
“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使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比如,目前的赔偿制度,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该委调查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深圳的创新动力和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已刻不容缓,应尽快利用深圳的特区立法权,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该委表示,深圳已被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城市,将利用这一契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把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纳入全市重点改革任务。通过推动此次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加快打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2“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先行先试多项措施
该委称,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立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在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举证妨碍规则等方面先行先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同时,规定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引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的研究、监测,为产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及时提供预警引导服务。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各区、自贸区建立相关的工作站。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状况检索、查询服务。
此外,深圳设立市长知识产权保护奖,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种方式提意见
可于2017年10月30日前,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ixc@fzb.sz.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C5043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据《深圳市2016年度知识产权统计分析报告》
●深圳累计PCT国际专利69347件 全球第二
2016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19648件 连续13年全国第一
●深圳累计国内有效发明专利95369件 全国第二
每万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80.09件 密度全国第一
条例细读
A 不同时间多次侵权非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管委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因此,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需要在立法中予以厘定。
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非法经营额”定义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运营侵权产品的价值”,并给出了计算标准。“这些计算标准,既切合实际,又在扩大基数的基础上,加大了保护力度。”
在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上,拟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部分,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
而未销售的(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运营侵权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非法经营额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B 境外侵权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项目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业在海外屡屡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海外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拟规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情形的,列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填补了这方面保护的空白。”该委强调。
该委还表示,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时,在人才、资金、信息各方面处于劣势,此次拟规定,建立“一带一路”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并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应建立参展商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在参展期间连续两次侵犯知识产权的,列入“参展商黑名单”,侵权的同种产品不得参加展会活动。
C 恶意侵权最低要罚5万元
该委称,此次特别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拟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3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意味着,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实际上规定了5万元的最低处罚标准。”
该委还强调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再次故意侵犯同一项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D 鼓励科研人员技术入股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的作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制度。
在创造方面,市、区政府要建立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与保护机制,保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与保护机制;在运用方面,市、区政府则要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通过作价转让、许可、入股、创设公司等形式予以运用。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与科研人员签订奖励协议,给予奖金、收益分成、股权、股份期权奖励。同时,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直接持股,即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或者设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不仅无须再以现金或者实物出资,还可按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股权或者公司登记手续,可以分别独立持股。
E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起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此类纠纷要求有一种快速、有效、具有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也成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创新,目的是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民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予以司法确认或者转换为司法调解协议;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而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也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民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减轻、免于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应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市主管部门对这些调解委员会给予必要支持。同时,通过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平台的建立,以实现有效对接,通过‘互联网 ’,快速维权,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复杂性、专业性、易逝性,非常需要证明妨碍规则来规制当事人的举证活动。《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举证妨碍规则,拟规定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在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资料、账簿等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披露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以判令被控侵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并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主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也适用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