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公交

注意!深圳这10多条公交线路停靠站点有变化!

2017-08-25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文《注意!这10多条公交线路停靠站点有变化!》,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片区公交服务水平,

  结合近期公交停靠站建设

  及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情况,

  以下公交线路

  途经道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作出调整,

  请大家出行时注意,

  千万不要坐错站咯!

QQ截图20170825115908.png

调整详情

  1、107线

  一端总站由侨城东总站调整为听泉居总站。

  往草埔吓屋村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无名路、侨香路调整为北环南、安托山七路、侨香四道、安托山六路、侨香三道接原道路行驶;

  增加“侨香三道南”1对公交停靠站及“安托山七路、翠海花园②”等2个单边停靠站,取消 “经济犯罪侦查局、警校、深高技西校区、园博园西、金海燕花园”等5对公交停靠站及“园博园北门、鸿新花园”等2个单边公交停靠站。

  往听泉居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侨城东路、白石路、侨城东路、侨香路、无名路调整为侨香三道、安托山六路、北环南至终点站行驶;

  取消“鸿新花园①”1个单边公交停靠站。

  2、108线

  一端总站由侨城东总站调整为听泉居总站。

  往火车站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无名路、侨香路调整为北环南、安托山七路、侨香路接原道路行驶,增加“安托山七路、侨城东路口”等2个单边停靠站。

  往听泉居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侨香路调整为侨香三道、安托山六路、北环南至终点站行驶,增加“侨城东路口①”1个单边公交停靠站,取消 “侨城东路口”1个单边公交停靠站。

  3、高峰专线123号

  一端总站由侨城东总站调整为听泉居总站。

  往听泉居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侨城东路、侨香路调整为农林路、侨香三道、安托山六路、北环南行驶;

  往万科第五园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侨香路调整为北环南、安托山七路、农园路、泽田路行驶。

  4、N4区间线

  往海运大厦方向服务时间调整为00:10-00:30时。

  5、N6线

  部分途经道路由笋岗路、莲花路调整为彩田路、梅林路、新洲路、莲花路接原道路行驶。

  双方向增加“景新花园①、景鹏大厦、上梅林市场、福田二医院、万科大厦”等5对公交停靠站,取消 “北大医院②、莲花北村①、彩田村①、公交大厦、莲花一村”等5对公交停靠站。

6、63、N10线

  往香蜜湖方向增加停靠“皇岗村”1个单边停靠站。

  7、B613线

  双方向部分途经道路由景田路调整为香梅路、商报路接原道路行驶。

  双方向增加“景田医院”1对公交停靠站,取消“景龙小学”1对公交停靠站。

  往颂德花园方向增加“市政大厦”1个单边停靠站。

  往福田高铁站方向增加“市政大厦①”1个单边公交停靠站。

  8、385线

  双方向增加“华新村、上海宾馆东”等2对公交停靠站。

  9、B733线

  因客流稀少,为节省资源,避免线路运力重复,决定中止运行该线路。

  上述107、108、高峰专线123、N4区间、N6、63、N10、B613、385、B733线调整工作已开始执行。

  10、365线

  一端总站由坪山田心总站调整为竹坑总站。

  部分途经道路由金田路、东纵路、深汕公路调整为翠景路、坪山科技路、创景路、金田路、东纵路、深汕公路。

  双方向增加停靠“赛格日立厂、科技创景路口、马安岭村、深圳高级中学东校区、深圳监狱”等5对公交停靠站。

  11、E20线

  一端总站由坪山田心总站调整为竹坑总站。

  途经道路由金田路、创景路、兰竹路调整为翠景路、坪山科技路、创景路、兰竹路。

  双方向增加停靠“燕子岭”1对公交停靠站。

  12、964、 M434线

  一端总站由锦龙大道总站调整为宝龙总站。

  13、935线

  双方向增加“丹梓狮岭路口、坪山土地监察局”等2对公交停靠站,取消“麦博、大工业区管委会”等2对公交停靠站。

  14、B884线

  双方向增加“麦博工业区”1对公交停靠站,取消“丹梓狮岭路口”1对公交停靠站。

  15、B850线

  双方向增加“坪山土地监察局”1对公交停靠站,取消“大工业区管委会”1对公交停靠站。

  上述365、E20、964、 M434、935、B884、B850线调整工作自2017年8月25日开始执行。

  上述公交线路其他途经道路和停靠站点

  维持不变!

相关:公交线路
作者:深圳新闻网 来源:深圳新闻网 阅读: -
版权免责声明:本微信公众号部分图文分享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微信告知。YGA.cn 第一时间处理异议。转载YGA.cn原创文章,需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湾区城市群】或和作者YGA.cn (无注明来源的,YGA.cn 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