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保持不变 三种情况可免交
2020-05-12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11日傍晚,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发出2020年版《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未来两年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将按该实施细则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收取
根据实施细则,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有标准收取——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非广州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入住当月起收取。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从业人员不足6人,套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实施细则,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取,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所属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
新增两类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
对比2016年版实施细则,2020年新版实施细则的最大变化,是新增两类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之情况——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二)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2020年新版实施细则还保留了2016年版实施细则中确定的一种免费情形,即“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证件并登记证件编号。”
综上,共三种情况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根据2020年新版实施细则,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广州各区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各区财政,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