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人驾驶车辆路测1000公里无违章可载人试验
2020-03-20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道路测试里程达1000公里的无人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可在相应区域开展载人应用示范。记者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鼓励半封闭独立功能区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开展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等。
深圳已开放测试道路124公里,发放12张无人驾驶汽车测试牌照
智能网联汽车是国家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是构建新型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在塑造产业生态、推动国家创新、提高交通安全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是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家先后出台相关立法,承认自动驾驶(智能网联)的合法性,大力推进技术测试及商业化试运营。美国在亚利桑那州和德克萨斯州之间开展自动驾驶货物运输商业试运营,并在凤凰城等局部地区允许无人驾驶出租车落地应用。国内各市也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长沙制定智能网联汽车载人测试和高速公路测试的实施细则,上海出台面向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武汉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深圳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我市已发布124公里的开放测试道路,覆盖9个行政区域,并向腾讯、大疆、海梁等企业共发放12张牌照,海梁在福田保税区展开“阿尔法巴”智能公交试运行,同时汇聚60余家自动驾驶相关企业组建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促进会。但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存政策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一是不能进行载人或载货测试,缺乏对智能网联细分领域成熟技术应用示范的支持和引导;二是应用示范道路局限于已公开的首批开放道路,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多元化测试存在一定差异;三是政策对市层面测试工作作出规定,未考虑各个区的多场景测试需求。
鼓励在大学校园等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开展无人驾驶载人载货试验
《应用示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在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支持无人驾驶汽车开展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三种应用示范。
载人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载人测试示范活动。开展载人应用示范的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应用示范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并获得合格证明;应用示范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且应保证志愿者具备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应用示范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城市环卫作业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城市道路无人清扫和无人洒水作业测试示范活动;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和其它特种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测试主体需要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
意见稿明确,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应首先满足《实施意见》中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申请开展应用示范需满足《应用示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统一安装车载终端,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或责任事故,应用示范主体应立即制动并暂停所有应用示范计划,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注明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决定恢复或取消其应用示范资格。
《应用示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无人驾驶汽车载人载货应用示范道路不局限于已公开的首批开放道路,对应用示范主体提出有应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纳入开放道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