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机动车超员载客将“一超三罚” 详细解读看这里
2019-10-23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2019年10月23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涂胜)10月23日,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超员载客将实行“一超三罚”,即不仅要罚司机本人,还将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据了解,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新条例修订为第二十八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条例增加了对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并对车辆所有人和使用单位予以罚款,简称“一超三罚”。
“目前有一部分载货汽车通过人货混装、变相改装的方式多拉多赚,这类违法较为普遍。”市交警局综合处法制科副科长项辉表示,车辆超员超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这类违法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为遏制这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车辆超员超载严重违法行为,借鉴我市客运车辆立法治理经验,增加对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并对车辆所有人和使用单位予以罚款,简称“一超三罚”;一年内两次以上的加倍处罚,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减少超载严重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具体如何处罚?深圳交警表示,机动车超员“一超三罚”处罚标准主要参照公安部139号令,分4个档次进行处罚:
1、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3、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4、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此外,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