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行业分工酝酿变局
2010-08-20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国务院最近印发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来自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2万家左右,旅行社业去年的营业总收入已超过1.26万亿元。然而,全国95%以上的旅行社都处于小、散、弱状态,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屈指可数。
中国最大的旅游企业经营规模仅有美国运通的百分之一, 5000家国内旅行社的年营收总和才相当于运通一年的销售收入。旅游企业小、散、弱还带来一系列市场问题,如产品雷同、低价竞争、零负团费等。
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 2万多个“小舢板”如何支撑起这么大的旅游市场?记者近日从旅游部门获悉,一项针对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的改革已经开始启动。
水平分工制造 “小舢板”
国际上,旅行社行业有两种分工体系: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旅行社业长期以来采用水平分工体系。
所谓 “水平分工”,就是按照国内社、国际社的经营范围划分旅行社的分工。在这样的分工模式下,无论再小的旅行社,它都必须具备从机票酒店采购、线路设计、销售组团等一整套功能机构的设置,以至于业内经常出现 “5人小社设置了10多个部门,每人有三个经理头衔”的笑话。
在自然经济下,社会由许许多多同类的经济单位组成,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没有分工。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经济单位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使核心业务越做越精,促使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如IBM只做设计研发和终端服务,将中间环节全部外包;又如汽车制造业的产业链配置已扩展至全球范围,分工越来越细。显然,在水平分工体系下,旅行社包揽了整条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不但自己生产产品,还要自己销售产品,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
统计数据显示,旅游业的净利润率非常低,普遍在3%左右。假如旅行社有足够大的规模,以量取胜,尚有发展空间。但是在水平分工体系下, “小舢板”变不了 “航空母舰”,一些小旅行社一年最多盈利几十万元,根本没有扩张的实力。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旅行社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从事旅游行业差不多已有10年,一直以来他非常努力,想把自己的旅行社做大做强。如今旅行社已由国内社变成国际社,但是规模始终无法得到扩大,现在依然是个 “小舢板”。
旅行社规模受限,其研发能力也存在严重不足,多数小旅行社都靠拷贝大旅行社的产品生存,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他们还大打价格战,以至于 “千元游香港”充斥市场,由此产生强迫购物,恶意宰客事件屡屡发生。而一些大型旅行社也在价格战中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产品研发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后期研发新产品的动力不足,市场份额也在中小旅行社的 “低价竞争”中不断降低,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未能起到稳定和引导市场的作用。
“大航母”正在悄然孕育
与国内不同,日本及欧美等旅游发达国家大都采用垂直分工体系。根据在业务流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自然形成 “批发-零售”的金字塔结构。批发商规模大,核心业务是整合上游住宿、交通、景点、接待等资源和研发产品;而零售商规模小,主要代理销售各家批发商的产品。
在这种分工体系下,人才和资金优势会自动向大型旅行社汇集。同时,中小型旅行社可以从低价厮杀中脱身,转型为零售商,赚取批零差价或者代理佣金。根据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零售商在发展中会出现收购兼并,出现大型的旅游零售商和零售网络,就如同大卖场和便利店一般。当零售商拥有的渠道优势充分体现后,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利益格局就会重新定位。
早在6年前,沪上旅行社行业就曾经做过垂直分工体系的尝试。当时锦江集团、新亚集团、上海国旅三家企业重组为锦江国际集团,三家企业旗下的5家旅行社也重组为锦江旅游,在企业内部构建了一个小型的 “批发-零售”体系,上海国旅、上海锦旅、上海旅行社的旅游线路可以在锦江旅游麾下所有门店销售。锦江旅游的门店还接受加盟,在全市范围形成了一个零售网络。目前,锦江旅游已经占据了全上海50%以上的旅游市场。
2005年,强生国旅、实华、天天等6家中小旅行社合资成立了一家新旅行社——快乐游旅行社。与普通旅行社不同的是, “快乐游”自身只做线路,并不负责收客——“快乐游”的所有客人,将由6家董事旅行社以及其他120多家中小旅行社联合提供。也就是说, “快乐游”成为了 “批发商”,而实华、强生等6家旅行社和其他120多家中小旅行社都成了它的零售商。
随着垂直搜索旅游网站的发展,一批网上零售商也开始出现。比如,途牛旅游网目前已与国内近千家知名旅行社合作,精选出性价比高的优质线路,供游客选择。一定意义上,途牛网已经成为一个旅游产品的网上超级大卖场。
权责关系有待理顺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 《旅游法》,无论是去年已经开始实施的 《旅行社条例》,还是去年底颁布的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对批发商、零售商的形成和发展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旅游行业推进垂直发展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
专家认为,首先要加快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的合法性。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要素和资源上的作用,使旅行社根据自身实力确立业务范围,发挥比较优势,集中力量进行产品创新,最终形成有效合理的分工和合作的局面。其次,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方保护,实现旅游销售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推进旅行社垂直分工的重要因素。
同时,怎样理顺批发商、零售商和游客三者之间的关系也至关重要。比如,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采用行纪、代理还是经纪关系,对游客权益的维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采用的是代理的形式,零售商作为代理人就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而作为被代理人的批发商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形式,对零售商来说,可以从批发商那儿收取代理费用,收入相对稳定;对消费者来说,当遇到理赔等问题时,可以直接找到实力相对较强的批发商,权益更易得到保障。如果采取行纪的形式,零售商受批发商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游客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零售机构来说,这种模式更具自主性,有利于激励零售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对于游客来说,由于零售商的实力相对较弱,如果发生较大的意外事故,可能无法保证游客的正当权益。
虽然目前国内旅行社在垂直分工方面已经开始尝试,但还是存在种种壁垒和障碍。只有垂直分工的各个环节关系理顺了,权责明确了,垂直分工才会更健康地发展,“小舢板”也才能变成 “大航母”。